受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国有)实施公开转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及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转让的标的是,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国有)。
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公司位于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1233号,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中介、代理。
经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2009年2月28日,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78.65万元,负债为281.93万元,净资产为159.72万元。本次转让的20%股权(国有)对应的评估价值为31.94万元。
二、公开转让公告期限:
2009年11月26日—2009年12月23日
三、报名期限:
2009年12月17日—2009年12月23日(每天9:00—16:00,不含双休日及国定假日)。
报名地点在苏州市胥江路471号苏州产权交易所交易一部。
(注:报名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其他任何意向受让人。)
四、参与本次股权转让的竞买意向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买受方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
5、本次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损益由出让方按照其出让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6、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目标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竞买人须提交相应材料、法人包括:《竞买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竞买人近期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自然人包括:《竞买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
五、说明事项:
本次公开转让成交后,转让双方需按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向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鉴证费)。
六、苏州产权交易所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胥江路471号三楼,邮编:215002
电话:0512-68152091、68155132
传真:68221604、68152091
联系人:鲍小姐、张先生、赵先生
附
发布单位:苏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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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国有股权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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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SCJ2009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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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
情况 |
批准单位: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日期:200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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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09.11.26 |
挂牌终止日期:200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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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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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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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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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码 |
32058300009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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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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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利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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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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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中介、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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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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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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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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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顾惠仁出资10万元,占股权20%;谈爱芳出资10万元,占股权20%;昆山市慧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占股权20%;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占股权20%;李艳霞出资10万元,占股权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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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34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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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12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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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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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25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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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万元) |
2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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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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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仁评报字(2009)第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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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昆山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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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09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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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378.65 |
净资产:15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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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1.9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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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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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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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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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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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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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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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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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须经后续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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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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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
价格 |
31.9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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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买受方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
5、本次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损益由出让方按照其出让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6、昆山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目标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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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11日在昆开资经【2009】第76号文上的批复;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苏仁评报字【2009】第100号评估报告;苏州信联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苏信回专审【2009】第185号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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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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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鲍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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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12-68152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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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512-6822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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